我是幼儿园小班的老师。 我们班前几天,有个孩子自己玩的时候,左手拇指被门夹住,在手指骨折的幼儿园里签了责任认定书。 这个责任是怎样被认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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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应当尽到管理职责,未尽到管理职责导致幼儿受伤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业费、误工费等实际损失。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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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学校受伤的,如果学校没有尽相应的义务,学校要承担没有尽到管理义务的过错责任,由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
如果是老师的原因造成而学生无过错的情况下老师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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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