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被人打成轻伤一级。事后经派出所驻司法部门调解签定调解协议和谅解书,协议写明自签定该协议后应于3个月内,付清所有费用。但是到现在已经快半年了!派出所和司法所打电话追掏,对方一直说没钱。我和派出所说我想申请公诉但是人家说不可以了,只能自诉……我现在就想追究他刑事责任,请问还可以吗。应该怎么做?

2018-09-27 05:24:0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如果是故意的,涉嫌故意伤害罪,要负刑事责任。否则,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1、如果构成轻伤或轻伤以上,打人者就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2、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 1、取得被害人谅解只是量刑的参考

    2、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的,情节不严重的可不作刑事案件处理,所以谅解书影响还是很大的

    3、取得谅解后,司法机关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究竟如果处理,由司法机关根据案情决定。所以,啥时放人,是否放人还应该由司法机关决定。 所以无论那天提交谅解书,如没有别的特殊审理,30天之内必须放人。如需要延期七天的,一定要通过司法批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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