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作何解释?2、经常居住地的条件,特别是居住意思是什么?3、父母能否协议变更监护人?4、什么是监护能力?5、若某精神病人(成年人)自始至终都没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在其行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效力?6、监护人委托他人履行监护职责,在协议中对被监护人侵权产生的责任承担有约定,那么这个约定的内容是否允许存在监护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况?7、同胞兄弟姐妹和兄弟姐妹的区别(请权威解释)

2018-09-27 08:31:1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精神病人犯法并非都不承担刑事责任,不予判刑。根据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实施犯罪时,完全无法辨认自己行为的,可以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对实施犯罪行为时尚未丧失辨别力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r任何国家的刑法,对故意犯罪的惩罚都比非故意犯罪的要重很多,因为刑法的一个重要目的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避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r对正常人来说,尽量远离精神病人,生活中保持平和心态,也是对自己的保护。
  • 具有不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第12条中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13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以上两类自然人的能力内容既然说是“限制”,就意味着这种行为能力上不完全,其存在的限制是:可以独立实施的行为必须是对于他们的生活来说是必要的,除此之外不具有行为能力,但是纯粹的受利益、不用负担义务而且不损害他人的行为不受限制。
    比如接受奖励、赠与和报酬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实施的行为还必须是他们对于行为的标的价值能够理解,并可以想象得到行为做出后将会带来的后果。因此《民法通则》中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在上述范围之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相识是法律行为的,“有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如何变更监护人,指定监护有两种情况:
    1、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时,有关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
    2、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在以指定监护方式设立监护的情形,如果当事人对指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作出维持或撤销原指定的判决,如果原指定被判决撤销,人民法院应另行指定监护人。监护人在下面情况下可变更和终止
    (一)监护人的变更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组织的申请,经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的资格。通过诉讼撤销监护后,原监护人的监护权利被取消,依法应另行确定监护人。所以,撤销监护并不意味着被监护人不再需要监护,而是撤换新的监护人,这实际上是监护人的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实施意见》第 18条规定:“监护人被 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二)监护人的终止监护的终止,设定监护的客观条件自然消失,导致监护的存在成为不必要,从而解除监护关系。引起监护关系终止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
    1、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已达成年。
    2、被 监护的精神病人痊愈,并已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销监护的裁决。
    3、监护人死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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