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人物关系
银行员工:甲
银行理财经理:乙
客户:丙
冒领人:丁
银行:A
案件:因A银行规定员工每月完成信用卡任务,甲(银行员工)本月距离完成额定的信用卡任务还差几张,乙(银行理财经理)见甲未能完成信用卡任务,给了甲几张已经填写完的信用卡申请表,甲为完成任务接受了申请表并签署了受理人甲的姓名(甲不清楚客户的真实来源,也未见客户丙本人)。
之后A银行总行卡部对客户资料进行审核并给丙(客户)单位邮寄了信用卡,当丙见到信用卡后并没有当回事,丙说收到信用卡后并没有激活和使用,此时丁(冒领人)将信用卡挂失补卡激活后继续使用造成信用卡逾期。丙(客户)发现信用卡被人使用后,到A银行咨询过相关事宜,第二次丙(客户)再次到A银行来咨询信用卡时拒不承认该卡是本人办理的,要求银行给处理此事并要报案,丙(客户)到银监局反映A银行信用卡的问题,银监局要求A银行给处理此事,现A银行对此事调查发现丁(冒领人)因诈骗罪被收监,乙(银行理财经理)早已经离职,A银行要求甲(员工)为丙(客户)还清信用卡逾期欠款。
我想咨询:
1、甲(员工)是否应该为丙归还欠款?甲和丙分别应该承担什么样责任?
2、A银行的处理是否妥当?
3

银行
2018-09-27 10:21:0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信用卡长期还不上,会被银行起诉的,如果本金透支超过一万以上,经银行催收,仍不还款的,可能要受到刑事处分的。法律依据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
    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
  • 欠多家银行信用卡四万多元,会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取决于银行的决定。恶意透支信用卡一万元以上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1、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
    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行为人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本罪定罪处罚。
    2、《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信用卡逾期不仅有最低未还款部分的5%滞纳金、账单全额罚息(日息万分之五,消费当日开始计息,按月计收复息直到本息还清为止)还会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产生不良信用记录,5年内就很难再申请信用卡和银行贷款了;
    逾期超过三个月或银行催款两次以上还不还款的,银行会冻结你卡片并将你列为禁入类客户(黑名单),同时还会起诉你信用卡诈骗及恶意透支,法院强制执行。起诉后拒不还款且欠款金额超过1万的,法院会依据刑法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来量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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