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甲公司向银行借款120万元,银行要求甲公司提供抵押,甲公司以本公司所有的房产作抵押,并作了抵押登记,该房产价值100万元。银行还不放心要求甲公司再提供保证,甲公司就找到乙公司为其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与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对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保证的保证责任解除没有特别约定)。但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范围。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归还银行贷款。问题:1、本案中保证人如何承担保证责任?2、假设银行放弃了房产抵押权,保证人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抵押担保
2018-09-27 12:22:2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房屋可以再次抵押,但担保的债权不得大于房屋的实际价值。法律规定:
    1、《担保法》第35条:“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2、《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 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银行可与其协商拍卖抵押房产,协商不成的,银行应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银行应优先以借款人的抵押房产实现债权,保证人承担补充的还款担保责任。
      担保法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想要向银行申请个人无抵押担保,需要:①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②有正当且有稳定经济收入的良好职业,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③在贷款银行开立有个人结算账户(同意借款银行从其指定的个人结算账户扣收贷款本息);④各行另行规定的其他条件。每个银行申请门槛都有所区别的,有些银行只要求申请人只要月薪满二千即可。
    但是大部分银行的无抵押无担保贷款也就是个人信用贷款申请人月薪要求两千五以上。甚至要三千或者四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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