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村***支线土地征用(作物补偿)协议甲方:**镇**村经济合作社乙方:***因***支线建设需要,根据区有关土地征用的政策,甲方就涉及乙方承包的土地征用补偿,达成如下协议:一、征用土地队组及面积:*地*队亩 二、土地征用费补偿办法及分配原则:1、 征用综合区片价为2万元/亩,村提留5%作为村级经济发展基金。2、 提前后征地款即19000元/亩,其中60% 11400 元分配给乙方,40% 7600 元按二轮分地人口平分到户。3、 承包田500元/亩,按19年承包权限一次性补偿,9500元/亩,计 元补偿给乙方。三、青苗补偿细则:1、 作业面面积: 亩2、 作物补偿:水稻1500元/亩,其中1000元/亩计 元补偿给土地承包人即乙方,500元/亩计 元补偿给土地种植人。四、乙方在二轮土地结束后与其他未征地社员同等看待,按三轮分田政策享受各种待遇。五、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留档备案。甲方:(盖章) 乙方:*** 2011年*月*日

2018-09-27 13:20:3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 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 征地补偿标准规定每两年调整一次。上次是2011年12月31日调整,2012年1月1日施行。2012年11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有业内专家推测,此次修改,主要内容是提高征地补偿数额,提高额度可能至少为现行标准的10倍。  征地补偿费分配问题  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
  •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以外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物权法》有如下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用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用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用补偿费等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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