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是东莞一家公司的职员,07年4月份入职这家公司,可是09年7月24上午,主管拿资遣单给我签,说我因为公司部门合并,人员有多,所以资遣我们。我曾提出调换部门,可遭到主管拒绝。下午主管请人事课的人找我们签名,可是他给我们签的单上面也没有注明资遣的员工,所以,晚上他请宿舍管理员清我们出宿舍,这样的做法公司是否违法?另外,在公司各个门口张贴公告,说我合同被终止,最后工作日是09年7月24日,可是我因为资遣单未注明原因,所以没签,为何还会张贴公告?这是否也合法?我是07年4月份入职的,08年1月份有重新填劳动合同,期限是3年,请问,像我这种情况,公司该赔我多少经济补偿金?非常感谢各位!期待您们的答复! 您好,我是东莞一家公司的职员,07年4月份入职这家公司,可是09年7月24上午,主管拿资遣单给我签,说我因为公司部门合并,人员有多,所以资遣我们。我曾提出调换部门,可遭到主管拒绝。<p>下午主管请人事课的人找我们签名,可是他给我们签的单上面也没有注明资遣的员工,所以,晚上他请宿舍管理员清我们出宿舍,这样的做法公司是否违法?<p>另外,在公司各个门口张贴公告,说我合同被终止,最后工作日是09年7月24日,可是我因为资遣单未注明原因,所以没签,为何还会张贴公告?这是否也合法?<p>我是07年4月份入职的,08年1月份有重新填劳动合同,期限是3年,请问,像我这种情况,公司该赔我多少经济补偿金?非常感谢各位!期待您们的答复!

2018-07-04 18:19:2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您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同时,根据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您所陈述的旷工15天,若单位在规章制度予以体现,且按法定程序制定了该规章制度,则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按照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经济补偿标准为按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据此,你们进公司的时间不满6个月,用人单位应支付你们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并且应当为你们购买社会保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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