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家是一个很小的小区,没有人管理,车没有付费,现在小区的车越来越多,有人擅自占车意见分歧,现在开发商说车不是摊位面积。 合理吗?收费需要什么合法依据?

2020-05-16 06:18:1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公摊指由整栋楼的产权人共同所有的整栋楼公用部分的建筑面积。无论是多层还是高层,商品房都有所谓的公摊面积。
    1、电梯井:尺寸是按照电梯选型来确定的,井壁上安装电梯轨道和配重轨道,预留的门洞安装电梯门。
    2、管道井:走各种管道的空间,有垂直的,也有水平向的,有贯通的,也有分隔的。
    3、楼梯间:容纳楼梯的结构,包围楼梯的建筑部件(如墙或栏杆)。同时它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的建筑部分。联系整个建筑的交通运输。
    4、变电室:小区的电力系统中对电能的电压和电流进行变换、集中和分配的场所。
    5、设备间:设备间是在每一幢大楼的适当地点设置电信设备和计算机网络设备,以及建筑物配线设备,进行网络管理的场所。
    6、公共门厅:进入住宅后的一个较大公共空间,属于室内空间,采暖和制冷要求一般按建筑物功能要求设置。
    7、过道: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8、值班警卫室:设在小区大门口一侧的门房,警卫室外门口处还有升降栏杆。
    9、共用墙体: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等。
    此外,这些不会包含在公摊内:仓库、车库车道、供暖锅炉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管理用房等不会计入公摊。
    同一栋楼两梯两户的公摊,要比一梯两户的大,但是一梯两户肯定没有两梯两户的便捷。点式楼和板式楼的公摊是不一样的;房子大,公摊就多点;房子小,公摊就会少点;只有楼梯和既有楼梯又有电梯的住户在,其公摊面积是不一样的。
    公共设施、走廊越多公摊就越大;楼梯高度越高公摊越大。其实公摊只要适当,就能提高居住的舒适度。
    7层以下住宅公摊率为7-12%:
    多层建筑一般是指层数在6层左右?混结构的建筑,其参与公摊部分的面积包括外墙水平投影的1
    2,楼梯,楼梯间,为住户提供服务的物管用房(热交换站、水泵房、配电室等)。
    一般占房屋建筑面积的13%到18%。室内的层高分为室内净高(地板与天花板之间的距离)和室内层高(地板与上层地板间的距离),一般情况下,层高在
    2.8米左右,室内净高在
    2.65到
    2.7米之间。如果室内层高超过
    4.7米以上应按照两层计算室内面积。
    7-11层住宅公摊率为10-16%:
    楼层为7?9层为小高层,一般小高层公摊取决于各楼盘自身的情况,不同的小高层楼盘公摊也有差异。在没有地下设备用房、底层没有商铺、底层架空的情况下,小高层公摊系数在10%-15%之间,而带电梯的小高层住宅,公摊系数在15%-20%之间。
    按规定7层以上必须配电梯,所以小高层属于配电梯的范围之内,它的特点是方便的同时又能给生活一种新的高度。
    12-33层住宅公摊率为14-24%:
    高层住宅的公摊面积是最大的。根据建筑规模的不同,高层建筑一般在25-33层之间,而且高层住宅的楼梯高度最高。另外高层建筑有电梯及电梯前室占用了空间,也有安全通道楼梯占用空间,还有“管道井”“强电井”“弱电井”等公用设施都占用了空间。所以高层建筑较多层建筑的公摊面积要大得多。
    别墅类的公摊率为1-8%:
    别墅是包括地下层在内的最多三层的独栋住宅形式,带室内车库。一般来说独立别墅没有公摊面积,联体别墅有较少的公摊面积。
    公用面积分摊的原则是仅存在于本楼内部并与本楼建筑结构存有连接的部分,并且仅向本楼居住者提供非营利性服务,不符合此条件的建筑不得计入公摊面积。
    根据购房合同的第八条规定,开发商交房时,房子总建筑面积与合同面积的误差不超过3%,误差超过3%,多出的面积由开发商无偿赠送,少出的面积,由开发商负责赔偿业主,同时可以选择退房。
    公摊面积的计算公式:
    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
    公摊面积=公摊系数*套内建筑面积
    公摊系数=总公共分摊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总套数)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墙体面积+阳台面积
    另外在公摊上购房者应该注意:外墙隔墙量中线,套内墙体全计算;阳台区分封闭否,封闭全算未封半。
  • 一般来说,《物权法》允许开发商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的方式将车库的所有权转让业主,而可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的前提条件,从法律上讲必须对车位、车库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因此,物权法实际已将车位、车库的所有权授予给了房地产开发商。当然房地产开发商所拥所有权的车位(包括地面)、车库仅限于在设计规划时已经被规划部门审核同意作为车位、车库的部分。
    如果开发商在设计时未将小区的某些空地设置为车位,而在建造后临时将有关空地(包括道路等)用于停车位,而该改变规划又没有得到规划部门的批准,则开发商及物业管理公司无权通过出售或出租或赠与的方式将该车位所有权转让给某个业主,因为该空地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所以,目前多数商品房在销售时,开发商和购买者都会在合同中约定专门用来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通过出租、出售或附赠等方式,约定其归业主专有或专用。
    在这种情况下,不宜一概认为车库、车位归业主共有。
    只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车的车位,才属业主共有。即使是业主共有的车位,收取一定的停车费也是合理的。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公司接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有权对车辆在小区内公共场地或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的停放进行管理和收费。收取的停车费按照物业公司与业主大会达成的协议进行利益分配。
    实际上,物业公司并不是收取停车费的主体。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决定收取小区停车费的权利主体是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只是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对业主停车进行收费,因此,也就不存在合不合法的质疑。
    如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因此,社区居民委员会也是决定收取小区停车费的权利主体。
    物价部门:必须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小区停车位可以收费,但并不意味着可以自由收费。
    收费必须取得市物价部门的允许,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停车费的收费标准,应根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
    其中,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具体定价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和停放服务供求关系确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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