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是***公司的司磅员,本公司是某国电厂的一个三产公司,主要经营火力发电生产的各种附属产品,如粉煤灰和炉渣、煤矸石、石膏等,国电计划经营部从06年8-9月经营分选煤以来一直都是由***公司的司磅员为其销售的煤炭进行检斤服务,目前煤炭品种和购货单位日益增多,销量也持续上升,检斤工作量已达地磅房工作的一半甚至以上。07年5月国电成立了专门从事煤炭销售的燃料公司,我想请问***公司与燃料公司虽同为国电集团下属的民营单位,它们有没有隶属关系?我们是同***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是不是与燃料公司没有劳动关系,燃料公司是否有权力要求非本公司员工为其提供服务,而作为***公司的司磅员的我们到底有没有义务为其付出劳动?(称重衡是国电公司的,我们公司有使用权,燃料公司也应有使用权)。我们拒绝继续为其检斤合不合法?要求他们燃料公司增派自己的司磅员是不是合理?敬请答复!谢谢!

2018-07-04 18:24:3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 建立劳动关系起一个月内没签订书面合同,这一点就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合同期限1年内,约定三个月试用期是违法的。试用期就应当购买社保。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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