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刑法中有这么一条,公民遭遇正在实施中的抢劫、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时,可以实施无限制的正当防卫,而不负刑事责任。有如下一案例:小强(化名)在网吧上网,突然走来过两个女性,小娟(化名)和小红(化名),二人向小强借钱上网,遭到小强当面拒绝之后,小娟从背包里掏出一把匕首,架在了小强的肩膀上,要求小强立即拿出50元钱来,否则扬言要杀掉小强。小强佯装从口袋里掏钱,并趁其(小娟)不备,将小娟扑到在地,遂,扭打在一起,小红见状,因害怕而逃离了现场。小强和小娟双方,在厮打的过程中,小强将阳具刺入小娟阴道,抽插40分钟左右,小娟逐渐丧失了攻击能力,小强见状,停止了抽插,并立即拨打了110报警,警方到达现场将相关涉案人员带走。公诉方认为,小强涉嫌强奸罪。请问此案例,小强应该以强奸罪提起公诉,还是按照无限制正当防卫的原则,以正当防卫而不负刑事责任?

暴力伤害
2018-09-27 19:48:5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由此可以看出,行为人在实施强奸行为时,主要使用的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一)“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二)“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的手段。  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不能都视为强奸。行为人利用其与被害妇女之间特定的关系,迫使就范,如养(生)父以虐待、克扣生活费迫使养(生)女容忍其奸淫的;或者行为人利用职权,乘人之危,奸淫妇女的,都构成强奸罪。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定为强奸罪。  
    (三)“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
  •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 特别防卫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客观上存在着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是行使特别防卫权的 前提条件;第二,严重的暴力犯罪是正在进行中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时间条件;第三,防卫行为只能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对象条件。
      在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防卫人因防卫行为至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的,即使造成重大损害的,仍为正当防卫而不属于防卫过当,应 受法律的保护而不负刑事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