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一家公司,一公司股东将公司股权转让另一公司股东,由于如今成立公司并不一定验资报告,因为担忧签署低价位转让合同(事实上并沒有真实将上百万给到购买方)担忧今后引起债务纠纷,因此签署无尝转让合同,税务变更时,税务局规定提供无尝出让原因。这一原因应当怎么讲才适合?

2020-05-16 19:33:4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公司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
    1、股份转让场所法定。《公司法》第139条规定,股票的转让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2、转让方式法定。主要是针对《公司法》第140条规定的记名股票的转让而言的。
    该条要求记名股票须依背书或者其他法定方式为之。如果违反该规定而转让股票,应属无效。
    3、特定人的股票转让受到限制。包括如下几种情形: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3)公司不能取得自己的股份。
  • 您好!外商投资企业外资股权转让的限制如下:
    1.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同意

    2.外资股权的转让必须得到企业原审批机关的核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3.对向第三人的转让及其转让条件的限制

    4.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未到位的股权质押及其质押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

    5.外资股权部分转让后,不得导致外资股比例低于25%

    6.受让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在转让时受到的限制:①拟上市流通的非上上市外资股的持有人持有该非上市外资股的期限超过1年;②非上市外资股转为流通股后,其原持有人继续持有的期限必须超过1年。
    这都意味着,在这种情况下,外资股份的转让必须遵循上述规定。

    7.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
    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 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发生的企业股权转让行为,属于财产所有权转让行为,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十一项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应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进一步明确,“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这里的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是指未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书立的书据,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转让所书立的书据。
  •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是股东(转让方)与他人(受让方)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发生的股权转移。由于股权转让必须是转让方、受让方的意思一致才能发生,故股权转让应为契约行为,须以协议的形式加以表现。  下面有解决股权转让纠纷的几个方法。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应当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告知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条件,并征求其是否同意转让的意见。公司和其他股东应于30日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者视为同意转让;公司和其他股东再起诉请求撤销转让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转让人将转让股权价款用于补足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且可以追加受让人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受让人以转让标的存在瑕疵或者受到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3.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而将股权转让的,实际出资人按照约定请求名义股东赔偿其因股权转让而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