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工伤停薪留职待遇?是按原来工作岗位的 工资还是临时工作岗位的 工资计算?希望朋友能帮忙呢、谢谢

2018-09-27 23:24:0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以威海市为例关于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规定
    《威海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享受停工留薪期的条件、确定留薪期的标准、办法等做了明确的规定。
    为规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管理,近日,我市制定出台了《威海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对享受停工留薪期的条件、确定留薪期的标准、办法等做了明确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但由于对停工留薪期的长短和标准等没有明确的规定,引发了大量争议案件。为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社会稳定,维护职工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日前,威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鲁政发[2003]10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全省率先出台了《威海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有关问题的通知》(威劳鉴发〔2006〕1号)。
    《通知》对停工留薪期进行了明确界定,规定了享受停工留薪期的条件和鉴定标准等。结合威海市近年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实际情况,《通知》将需要鉴定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的不同伤害部位和组织器官分为外科类、眼科类、精神类、耳鼻喉类、职业病类等五类,根据每类伤害伤残程度的不同,确定了长短不等的停工留薪期。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和情况特殊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组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对于多部位或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各受伤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得累加。
    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停工留薪期基础上增加2个月。所受伤害部位或组织器官未列入本标准的,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特殊情况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认。《通知》对劳动能力鉴定查体时工伤职工不同伤害部位及组织器官分科类地规定了必需的医学检查项目,并规范了查体医生的查体记录和医师诊断意见的物理描述方式,既为做出准确的鉴定结论提供有力的医学依据,又降低工伤职工的查体成本。
  • 劳动者因工受伤的,须申请工伤认定,经认定为工伤的,才能获得工伤赔偿。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同时,工伤劳动者的工资应当按月发放,用人单位不发工资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导读]:工伤保险认定工伤事故的基本标准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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