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通过劳务公司输出人员工伤死亡,工程承包商可以免责吗

2018-09-28 06:15:1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具体标准如下:
    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4、供养亲属范围:详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相关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工程分包合同审核注意事项

    1、注意审查分包人资质

    2、注意审查分包人的责任范围

    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总包合同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条款。

    3、注意审查发包、总包、分包人的关系约定分包人、发包人、承包人之间的关系

    明确在分包条件下:

    (1)发包人与分包人是本分包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承担者。
    发包人负有支付分包工程价款义务和取得分包工程的权利;分包人负有按时、保质交付分包工程的义务和享有获得分包工程价款的权利。

    (2)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是总分包关系,承包人负有协调总包工程与分包工程关系、配合分包工程施工、进行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消防等管理义务,享有获取总包管理费、总包配合费的权利;分包人负有服从总包管理、支付总包配合费的义务,享有取得承包人配合施工的权利。

    (3)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本分包合同中具有共同管理分包工程的义务。发包人负有支付总包管理费的义务,承包人负有以有经验的承包人身份积极配合发包人管理分包工程的义务。

    4、分包工程的工程量确认

    经工程师确认的计量凭证是发包人与分包人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计算工程量的依据。

    5、审查对于工程量变更的约定

    工程变更

    (1)分包人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

    ①发包人作出的变更指令。

    ②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分包合同约定的权限作出的变更指令。

    (2)分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向发包人、工程师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发包人、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报告的14天内予以确认,分包人根据确认结果调整合同价款。

    (3)分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发包人、工程师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予确认或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变更报告内容已被确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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