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
我跟我老公在一起到现在快8年了,在8年内我们经常吵架打架,从我怀孕到6个月的时候,他每天就知道在外面玩没有责任心,有一天吵架,他就动手打了我,后来我就悄悄的离开他家,想把孩子打掉跟他分开,走了之后又不忍心打了掉孩子,他也找到了我,求我,跟我道歉,后来就原谅了他,跟他回家,把孩子生了才两个月,我就一边带孩子一边摆夜市摊做生意,我婆婆也帮我一起做,他呢从来不帮忙,还每天不回家,每天找借口在外面玩,没个月上班也没有一分钱拿回来,在外面玩女人,骗人家那些女孩子说他没有结婚,跟人家谈恋爱,慢慢的孩子两岁,我怀孕了,因为他平时对家庭就不问不管,我自己去把孩子打了,一边坐月子一边带孩子,那段时间他联家都不回,一分钱也不拿回来,我等坐完月子我就把孩子留给他们家,我就悄悄的走了,走了之后,我也给孩子汇钱回来,孩子的衣服这些全部都是我买的,他也没管过孩子什么,孩子都是给他妈妈她们带,过了几个月,打电话骗我说孩子的眼睛有问题,很严重要做手术,把我吓到了,我就回来带孩子去医院检查,医生说没有问题,回来了当然肯定是走不了了,他就不让我走,求我原谅他,那时候孩子又小,回来了看到孩

2018-09-28 06:22:0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没有结婚即使怀孕也不属于夫妻关系,而是属于非法同居关系。

    1、对于财产分割问题:
    我国新《婚姻法》不承认事实婚姻的存在,因此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对于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同居期间双方所共同添置的财产在解除同居关系时,按照共同财产分割。如果一方坚持主张对某物的所有权或购置财产时出资较多,而另一方又否定的,主张一方要负证明该物所有权归自己的责任。如不能证明,则按共同财产分割。

    2、对于孩子抚养权归属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确定:对于男女双方非法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的问题,最好由双方协商解决。在无法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到法院起诉,法院会根据子女的利益及双方的具体情况予以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女方抚养;如果父方条件较好,母方也同意的,也可以交由父方抚养。当子女为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哪一方抚养,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 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夫妻二人的两本结婚证全部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

    当事人应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该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
    据另一方的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
  • 《物权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而农村土地承包权一般是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取得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可以说土地经营权是承包者个人的权利。
    那么以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代价而取得的土地补偿款当然也具有专属的人身特定性,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延续,而作为非承包经营者的婚姻关系的另一方无权享受到上述待遇。另外,根据最高法院1999年11月29日印发的《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买断工龄款、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获取的赔偿款,可采用类推解释的方法,根据其与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所共同具有的专属于特定人身的性质,确定其在财产分割中的法律适用原则。
    即买断工龄款、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获取的赔偿款,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待。以此类推,夫妻一方取得的具有人身属性的征用土地补偿款也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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