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原系雇佣方员工,2003年6月应聘至雇佣方处工作,但直至2008年1月才签订合同(期限为1年)。2008年9月1日,雇佣方出于单方面的原因(进入旅游淡季),单方毁约,决定给我放假至2009年6月,并承诺期间给予最低生活费500元,但却未出具任何手续。我要求雇佣方给予补交一直拖欠的社会保险关系费用,雇佣方于9月10日提出将我分配到锡盟(往返需6天)工作,由于我当初是应聘到本地(合同中公司有地名界定)工作,这一要求无任何合同依据,我拒绝了这一无理要求。9月12日,雇佣方违反法定程序将我除名,我可以提出哪些赔偿请求,有哪些法律依据。谢谢

2018-07-04 19:19:0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算。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同时还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在试用期内也应该有享受保险,因为试用期是合同期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是隔离在合同期之外的。所以在试用期内也应该上保险。  我现在的公司两个月,试用期是三个月,但是公司不给上保险,请问公司这样做是否合理?员工在试用期内是否享有保险?  在试用期内也应该有享受保险,因为试用期是合同期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是隔离在合同期之外的。
    所以在试用期内也应该上保险。  另外,企业给员工上保险是一个法定的义务,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或自愿与否,即使员工表示不需要交保险也不行,而且商业保险不能替代社会保险。
  •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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