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刑事辩护律师,我于2016年4月修建一栋个人工程建筑的钢筋工程,工程项目已于2016年八月底竣工,合同书承诺工程项目竣工一个月内结清余款,可项目承包人迄今不给清算,我想问一下该怎样追讨工程进度款

刑事辩护
2020-05-18 12:54:3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中华人们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二百七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百八十条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第二百八十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二百八十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 第十二条 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S05(D---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日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日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日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 承包人与发包人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应符合下列程序:  
    (1)接受中标通知书。  
    (2)组成包括项目经理的谈判小组。  
    (3)草拟合同专用条件。  
    (4)谈判。  
    (5)参照发包人拟定的合同条件或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发包人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6)合同双方在合同管理部门备案并缴纳印花税。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