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白领外商投资公司,应我的朋友的邀请,并打算作为公司代表与一家有限公司合作。当然,这项业务与我的公司没有冲突或联系。我能做到这一点吗?或者,什么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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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有限公司为例,设立有限公司,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1)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2)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3)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
(4)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5)到经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
(6)办理入资手续并到法定验资机构办理验资手续(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办理资产评估手续及财产转移手续);
(7)递交《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8)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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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当事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有行贿、串标等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 《形法》)的行为,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贿赂、滥用职权、渎职侵权等职 务犯罪行为,应当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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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具体如下:
1、法定代表人不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就是企业
法人的行为,因而由此产生的
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向第三人直接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民法通则》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2、《民法通则》规定的法定代表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因经营过错向法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58.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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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税收如何缴纳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一般观点认为,合伙企业的所得税负担轻于公司制企业。理由是:对作为投资人的
自然人在税收成本上有一定差别,公司制企业存在企业所得税双重征税问题,而合伙企业只对合伙人
征收一重所得税。
《合伙企业法》、新《企业所得税法》以及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均明确境内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早在2000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关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有关“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制定了《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明确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基于上述规定,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的税收差别主要表现在投资人身份为自然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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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