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在被抓多长时间内有翻供的可能,证据如何提供?是由公安方面提供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贩毒还是由辩护方提供无贩毒事实的证据。光凭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否能进行定罪?而且关于贩毒的量刑情节都有什么?高赏求解释!谢谢!

刑事辩护
2018-09-28 12:59:2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
    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 《刑法》对本罪规定了以下几个处刑幅度: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贩卖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贩卖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 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贩卖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贩卖毒 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 洛因或者甲 基苯丙胺 十克以上不满 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 苯丙 胺不满 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贩卖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 如果是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50克海洛因就可判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具体还要看情节。一般50克判不了死刑,远远超过50克(比如1000克)很有可能判死刑。如果有武装掩护、参与国际贩毒组织等情节,不用远远超过50克就可能判死刑。如果是罂粟壳,200千克都不见得判死刑。大麻5千克都不见得判死刑。下面是量刑标准:  
    一、个人制造、贩卖、运输鸦片500两以上的,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个人制造、贩卖、运输鸦片在300两以上不满500两,少数情节特别严重的,也可以处死刑,并且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制造、贩卖、运输黄皮2500克以上的,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个人制造、贩卖、运输黄皮在1500克以上不满2500克,少数情节特别严重的,也可以处死刑,并且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制造、贩卖、运输海洛英、吗啡500克以上的,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个人制造、贩卖、运输海洛英、吗啡在300克以上不满500克,少数情节特别严重的,也可以处死刑,并且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四、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贩毒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一贯贩毒的;武装贩毒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或者抗拒逮捕的;既贩毒又开设“烟馆”容留他人吸毒的;内外勾结,进行国际性贩毒活动的;贩毒犯在劳改期间脱逃后又进行贩毒的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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