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于2011年2月16日到2012年2月16日月16日到期一年,公司未通知合同及续约,并于2011年3月30日至2012年5月30日根据合同不续约通知签订合同,如何保护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纠纷
2020-05-18 20:5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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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
如果合同自然到期终止,劳动者要求继续签订,用人单位应该签订,用人单位不同意签订,应向劳动支付经济补偿,一年一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项规定,劳动者和单位合同期满,不续签合同的,(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除外),单位给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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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员工续签的,要签书面劳动合同,不签书面合同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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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后,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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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