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
房屋买卖、交换、赠与、
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转移登记。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
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一)申报不实的;
(二)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三)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
(四)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权利人。” 拥有
房屋产权证书的主人,应该注意妥善保管有关证书和身份证件,切实对自己的利益做到谨慎的呵护。不要等到自身利益被侵犯的时候才恍然大悟,后悔当初的不小心。如果发现自己的房屋所有权益被非法侵犯,是登记机关的错就追究登记机关的责任,即使是有人伪造材料,即使是登记机关只有形式上的审查义务,也要懂得这种行为是可以注销的,要及时提出异议和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