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那时候沒有个人所得税20%,仅仅说房主房地产满五年没有什么税金,房主是进手价,大家只付介绍费与1%的房产契税还有一个成本费,3月2号签的合同书,交了订金,我想问一下个人所得税谁来担负,也有便是中介公司说我们一起先缴税,那样可以吗?

2020-05-19 15:35:3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法律规定中介公司的义务有:  (l)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  
    (2)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应该支付报酬。  而委托人的主要义务就是支付居间报酬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本案中在中介公司的服务下贾先生和马小姐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完成了应尽的义务。因其他原因导致贾先生和马小姐上述合同解除,并不是由于中介公司造成的,所以法院判决驳回贾先生要求退还中介费的要求是正确的。  中介公司从事的是有偿的活动,一般只要促成了双方的交易,买卖双方就应该本着诚信的原则支付服务费用。建议大家在和中介签订协议的时候,可以就有关的中介服务费进行详细的约定,比如协议无法履行或解除对费用由谁支付,是否全部支付或者免除等,这样一来就可以保证在不能完成交易时尽量维护自己的利益。
  • 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所谓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其中:
    (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因此,凡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应以房屋原价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的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没有记载房屋原价,按照上述原则,并参照同类房屋,确定房产原值,按规定计征房产税。
    (2)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应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起,计算原值;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结管起,计算原值。
    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人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3)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4)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人房产原值,原零配件的原值也不扣除。
    (5)自2006年1月1日起,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6)在确定计税余值时,房产原值的具体减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
    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各地区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计税余值,又有利于平衡各地税收负担,简化计算手续,提高征管效率。
    如果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原值,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对没有房产原值的,应由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屋的价值核定。
    在原值确定后,再根据当地所适用的扣除比例,计算确定房产余值。对于扣除比例,一定要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比例执行。
  • 《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合同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情况下,如果一方违约,对方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即对方享有选择权,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也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但二者不能并用。
    现实中,有些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也约定定金,在一方违约时,对方要求违约金与定金条款并用。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定金条款,就可以达到弥补因违约受到损失的目的;违约金相当于一方由于对方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一般说来,守约方根据违约金条款,就可以补偿自己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当然,在定金条款对守约方有利时,守约方也可以适用定金条款,按照定金罚则弥补自己的损失。
  • 如果已与房东有租房合同,承租人的拆迁补偿,租客应在规定的期限完成搬迁,但要保留相关的证据,以便搬出之后同拆迁人及房东协商相关的补偿事宜。
    二、 如果确实因为承租的房屋拆迁导致房屋不能正常租赁使用的,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的装修进行一定数额的补偿,或者直接要求拆迁人支付搬家补助费等损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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