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公司聘用经理犯职务侵占罪(125400元),被检察院公诉到法院,庭长说有证据证明我公司已被注销,不让受害人出庭,已经开过庭了。经受害人向法院反映(我公司是被吊销营业执照),决定重新开庭,原庭长不再参与。由于原合议庭成员没有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害人不再信任原合议庭成员,受害人可否让原合议庭成员回避?能提供依据的最好,谢谢!

2018-09-28 18:26:2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从法条上可见,职务侵占罪在数额上,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解释,在数额较大上规定了"5000-20000元"的选择幅度,在数额巨大上,把10万元作为数额巨大的起点,而且各地区不同,具体的数额还会有差异。
    发达区数额较大的就是10万左右, 一般为2-3年有期徒刑.

  • 1、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不能采取身份说,即只要是在从事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工所从事的事务,就一概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2、关键在于行为的内容,首先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其次,必须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正是由于上述行为的内容与侵占罪区别开来。
    3、另外,对单位财物的理解并不限于财物的所有权属于单位,同时也包括单位行使合法占有,但所有权不属于本单位的财物。 依照上述规定,结合本案李某的行为,公安机关认定其为职务侵占罪没有问题。
  • 职务侵占罪立案证据如下:
    (1)调取有关被害单位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和劳动合同,证实犯罪嫌疑人的职务、身份的证据材料,以确定犯罪主体。
    (2)犯罪嫌疑人所占有的财物是否为利用职务上便利的证据材料。
    (3)调取财物账目等有关犯罪对象和数额的证据,并由司法会计审计部门作出审计鉴定报告。
    (4)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收集相关的物证,如用来平帐的假发票,伪造、变造的有关帐目的凭证等。
    (5)犯罪嫌疑人所侵占财物的去向的证据材料,如挥霍、还债等。
    (6)追缴的赃款、赃物,根据需要进行拍照固定证据,并由估价部门对赃物作出估价鉴定。
    (7)有必要的对提取的文字材料进行文字鉴定。
    (8)询问案件涉及的参与人、知情人、关系人,获取案件有关事实和证据。
    (9)审讯犯罪嫌疑人,应问清:
    1、犯罪的动机、目的;
    2、犯罪的手段、方法,重点在于是否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
    3、犯罪的时间、地点、次数、作案过程;
    4、赃款、赃物的去向;
    5、有共同犯罪的问清预谋、分工情况,区分地位、作用,确认分赃情况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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