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2010年5月份因工受伤,2010年8月份伤情加重手术治疗。当时跟公司说明情况,没有去申请认定工伤。后来2011年3月又其他原因给我认定工伤,最后伤残鉴定等级为九级伤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支付我9个月个人工资,但是目前得到的回复是因为工伤申请时限已经超过一个月,所以只给我3个月的个人工资。我想问,申请认定工伤的时间早晚为什么会影响我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补助金”顾名思义,就是给受伤的的金钱上的补助,跟申请时间早晚有什么关系?再者,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就是按照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也没有说受到其他条件制约?也没有说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等其他附加条款?请教高人指点,谢谢!以下内容为工伤保险条例的具体内容: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018-09-28 19:09:1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从制度上解除了这些单位和工作人员遭遇工伤风险的后顾之忧。
    2、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
    将认定范围从原来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惠及更多的职工群众。限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主要是引导职工群众高度重视上下班途中的交通安全,对上下班途中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等行为造成本人伤亡的,不纳入工伤的范围。
    3、大幅提高了工伤认定程序。
    新《条例》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处理中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缩短了工伤认定时间;设置了工伤认定的简易处理程序,对于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的工伤认定申请的认定时限,由原来规定的60天缩短为15天。
    4、大幅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
    一次性工伤亡补助金标准,从原来的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至按上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同时,对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做了调整,将一致四级、五至六级和七致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补助金标准分别上调,增加了3个月、2个月和1个月的本人工资。
    5、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
    新《条例》明确了将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基金支付,并且授权人社部会同财政、卫生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工伤预防费得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办法。还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
    6、加大了强制力度。
    新《条例》增加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的费用的新规定,使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救治,也可以从制度上遏制部分用人单位恶意诉讼。增加了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规定,提高了工伤保险的强制力度。
  •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职工未按照单位安全操作规操作设备或者佩带防护用具,往往容易发生伤害事故。
    而用人单位则以职工违章操作为由拒绝按工伤处理。这其实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工伤属于无责任的补充,即不论受伤职工对于事故是否有过错(故意及违法犯罪行为除外),都应该享受工伤工伤待遇。
    但是,单位在保障职工工伤待遇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单位合法的规章制度依法对职工作出相应的处罚。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社保在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结论出来之后,按照结论给付给工伤职工的补助金,虽然是给付给职工的,但因社保的办事程序,社保办事一般来说只对单位,不对个人,而且,社保作为一个事业单位,本身也没有管钱的权利,钱都在银行,社保只能依照规定对工伤进行审核,核准之后委托银行将补助金打到单位的账户里,而不能亲自把钱交给个人。所以,这笔钱是应该打到单位账户里,你再去找单位要,如果你直接找社保,社保通常是不会接待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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