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原告肖(当时12岁)与被告范、李均系同校学生。1994年4月6日下午2时15分许,在上体育锻炼课中,肖将排球踢出学校围墙,为外出捡球,肖提议,由范、李分别抱住其双腿,协助其爬围墙。在爬围墙时,肖不慎从围墙上摔下,头先着地。范、李见状后将肖送往学校医务室。医务室老师为肖头部做了冷敷后,进行观察,同时即与肖母联系,因联系不上,肖的班主任顾即骑车去肖母单位找肖母。下午3时许,肖母亲单位的同事来到学校,将肖送往医院治疗。经治疗诊断,肖颅内出血,造成继发脑疵,致左上肢、左右下肢瘫痪。法医鉴定结论为:一、伤者肖头部受伤致左侧颅顶部硬膜外血肿(血量超过20厘米),蛛网膜下腔出血继发脑疝,经医院开颅手术等抢救治疗后目前右侧大脑半球萎缩,左上肢及双下肢瘫痪(肌力二至三级),生活不能自理。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之有关规定,属2级伤残,伤后给予营养8个月。二、伤者肖颅脑外伤后如果能及时送医院进行救治采取颅内减压等治疗,一般不会产生颅内高压继发脑疝,出现目前如此严重的后果。肖于1996年5月诉诸区人民法院,以中学管理上的失职及延误医疗时间,造成其终身瘫痪为由,要求中学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致残损失费等经济损失计94万余元及承担今后继续治疗的费用,并要求中学承担教育肖至高中毕业的责任。 问: ①本案中学校是否存在过错?为什么? ②肖某、范某、李某是否存在过错?为什么? ③请依据法律分析该案?

2018-09-28 19:57:0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 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  
    (一)职业史、既往史;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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