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于2017年11月26日借款给债务人。我在借记单上签署了担保书,但没有具体说明担保时间。约定的还款日期是1月31日,债权人于2019年7月18日起诉债务人担保人。担保人还有责任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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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应先对外承担责任,再向债务人追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债务人到期未归还债务,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及/或担保人求偿;如果债权人仅起诉担保人,担保人在担保期限内应承担相应保证责任;但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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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担保合同上签了字的话,需要承担担保责任。至于连带还是一般责任,看合同约定,未约定视为连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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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只要是债务人有按时返还借款,那您是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如果所担保的债务没有按时还款,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这时还要看是一般的保证人,还是连带的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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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