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买的捷克手机,卖方的地址是广东深圳,我买的手机有问题,要求退货,他说要回来检查手机,我把手机寄回去了。 至今为止他都没有送我。 同时,我催他还假快递公司号码。 我认为他不想退货。 因为连钱都不给我,所以我会把钱空出来。

消费者维权
2020-05-20 19:21:54
律师解答共有6条
  •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 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和解的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条第1项规定,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便是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和解的法律依据。
  • 送快递出车祸负主要责任应当认定为工伤。
      快递人员的工作时间就是规定的送快递时间,工作场所就是送快递区域,出车祸受伤是遭受事故伤害,送快递出车祸负主要责任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一)款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是无过错责任保险,本人是否有过错不影响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规定,无理由退货权只存在于通过网络、电视等途径购买商品的情况。对于实体商店的消费,没有法定的无理由退化权,具体是否可以无理由退货,由消费才与商家在消费合同中作出约定。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将自3月15日起施行,对于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合理要求的行为,由工商部门依照《消法》第56条予以处罚。
    《处罚办法》对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合理要求的情形进行了细化,经营者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并超过15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一是经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自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未退货的;二是自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不符合品质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煺货、补足商品数量、煺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的。
  • 《邮政法》第33条规定,邮政企业对于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缺少,除了挂号信件、保价邮件和非保价邮包,其他给据邮件,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赔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规定,未保价邮件发生丢失、损毁、短少时,应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2倍。
    《民法通则》第112条第1款和《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均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可见,《邮政法》实行的是限制赔偿原则,这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赔偿原则是不一致的。
      作为行政规章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与作为法律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相比,只能是下位法,当其与上位法发生冲突时当然不能被适用。即便是作为法律的《邮政法》作出这样的规定也应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
    因为《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是我国的基本民事法律,是全国人大制定的;而《邮政法》是一般法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  由于存在一定的风险,消费者在快递服务中可以选择保价服务,一旦邮件丢失,可按照保价的金额获得高于未保价服务的赔偿。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相关案件,法院认定保价与不保价规定均为无效的格式条款,即不论是否保价,只要是快递公司造成的消费者货物丢失,其均应按原价进行赔偿。  邮件丢失后如何索赔?其实这在我国各地的司法判例中并不一致。
    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因为我国法律之间有着不一致的地方,有冲突。以邮政信件丢失后的民事赔偿而言,《民法通则》是采用填平式的赔偿原则,即损失多少赔偿多少;而《邮政法》采取的是有限赔偿的原则,在国务院规定的赔偿标准内进行赔偿。
    例如某特快专递邮件使用须知规定:“未保价邮件如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按邮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赔偿。”我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指出“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在审判中,有的法院依据《民法通则》,也有的依据《邮政法》。  在各地审判实践中也一直有两种差异很大的判决。有的法院认为,快递公司的《契约条款》是格式条款,其实质是减轻自身责任,侵犯消费者的利益,这种格式条款应当是无效的,快递公司应当按照客户的实际损失赔偿;但也有的法院认为,快递公司的《契约条款》不是格式条款,其理由是,《契约条款》中已经提供了交寄货物“保价”这一方式,客户如果觉得货物重要,完全可以通过保价的方式来消除风险,因此,邮件丢失后,没有保价的货物,只能按照约定的赔偿最高额200元来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