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和丈夫关系不好多年,分局已经两年多了,我为他生了个女儿,但他没有和我离婚就和别人结婚了。 可是那个女人现在怀孕了,丈夫和我离婚了,我不想,有什么办法请告诉他,帮帮我。

离婚
2020-05-21 08:57:0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结合本案来看,您们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属于婚姻关系,只能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第二,再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也就是说,虽然您们双方不是婚姻关系,但是孩子依然受到法律的保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关于抚养费的数额,依据上述《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第三,若男方不依法承担抚养义务,那么您孩子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支付抚养费用,但是这是民事责任,不涉及刑事犯罪,故不存在坐牢的问题。
  • 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对于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的财产适用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没有约定者,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无论是哪一种关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物,按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
  • 办理离婚手续
    需在任意一方户籍地的
    婚姻登记处办理
    或者一方户籍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办理
    需带双方当事人户口本,身份证
    结婚证,离婚协议的一式三份
    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办理
  • 在孕期,如果您不同意协议离婚,那男方是不可以起诉离婚的,法院一般是不会受理的。
    离婚时可以获得赔偿的有以下情形:【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怀孕离婚不一定会获得赔偿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