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罗某1998年因犯受贿罪被判10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3年。由于其狱中表现突出,于2005年被裁定予以假释。在罗某服刑期间,其妻变卖了家中房产后携款走人,从此再无联系。罗某出狱后曾在女儿家暂住,但因房子太小而搬离。罗某年近花甲,一个人生活,亦无固定经济来源,生活苦闷孤独无助。 问:你计划怎样帮助他?(尽量从社会工作角度说) 谢谢啊

刑事辩护
2018-09-29 17:11:3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刑法》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 在假释考验期内,获得假释的犯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管理;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民事纠纷与刑事案不是一回事,只要没有刑事犯罪,没有违反规定,不会被收监。
  • 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根据我国《刑法》第81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
    对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仍应按原判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适用假释,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的起始时间,应从羁押之日起计算。
    如果折抵羁押日期不够1/2,尚不能办理假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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