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男方是江苏农村户口,独子。女方是河北非农村户口,户籍已迁入江苏。头胎是女儿,想再生一个可以吗?

2018-09-29 17:53:1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夫妻双方分居两地(不同市、县辖区)或一方为农业户口,另一方为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均可申请夫妻投靠入户。

    结婚后迁户口所需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理由的书面报告;

    2、夫妻双方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申请入户一方原籍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以及劳动部门出具的待业证或有关下岗证明(指非农业人口)。
  • 结婚迁户口: 登记结婚,因为没有结婚证没有办法办理迁移。 迁出方,在本地开具户籍证明信,由当地的派出所户籍科出具,如果是农村户口,要在当地开具农业户口证明,如果不开具默认为城市居民。
    带双方的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到迁出方开具迁出证明信。 将迁出方的证明信,交予迁入方的户籍管理所,保持电话畅通,过半个月左右户籍所属的公安分局户籍科会打电话通知去取准迁证。
    准迁证有两联(准迁证有效期只有40天)。 带上准迁证、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到迁出方所属派出所领迁移证。工作人员留存准迁证的其中一联,同时给迁出方销户。 带上剩下一联的准迁证、迁移证、和户口本、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到迁入地户籍所属派出所上户就可以了。
  • 全国各地的计划生育政策不完全一致,具体应当咨询当地计划生育部门,以省为例,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根据《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非法收养,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和病残婴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前款所称子女,是指存活的亲生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第十六条依法生育的夫妻到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及时提供生育服务。提倡孕前或者孕初三个月内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尽早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十七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
    (三)属于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供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文件;
    (四)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