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父亲在浙江的一家工厂工作了四十天左右,后家有急事回来了。 虽然退休了,但是没有过期。 现在我阿姨也在那家工厂工作,说我父亲的工资发给她,减去工资的三十%是正常的吗?

2020-05-22 11:49:2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或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全部工资,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支付工资的违法。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有3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
    缺点: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3、有欠条的,可以直接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欠条里的工资数额。
  • 具体地,劳动者日基本工资= 生产工人平均月工资/年平均每月制度计薪日,这是通用的计算公式。
  • 员工工资计算要结合自身的基本工资等计算,这与当初跟用人单位就薪酬的约定有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