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与2009年2月与公司签订期限为一年的合同,但我不属于公司的正式员工,去社保中心查了一下,我并不属于公司员工。2009年12月我提出辞职,并提交了辞职申请,但公司不给于批准。后我离开了公司。但是公司通过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我赔偿一个月的工资及损失13830.我想问一下我与公司签的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我是否要赔偿公司要求 我与2009年2月与公司签订期限为一年的合同,但我不属于公司的正式员工,去社保中心查了一下,我并不属于公司员工。<p>2009年12月我提出辞职,并提交了辞职申请,但公司不给于批准。后我离开了公司。但是公司通过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我赔偿一个月的工资及损失13830.<p>我想问一下我与公司签的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我是否要赔偿公司要求

2018-07-04 22:25:4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劳动合同与员工手册都具有法律效力,前提是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一般关于员工纪律、操守等方面的规定,两者效力是一样的。如果是个人工资待遇方面的规定,那只有劳动合同上的有法律效力,员工手册上减少员工待遇的规定无效,增加待遇的规定(比如奖金等)在发生纠纷时也只能作为参考。
    当两者规定有冲突时,应以劳动合同为准,因为劳动合同具有针对性,是对劳动者个人的约束,所以特殊应优于一般。
  •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试用期证明不符合工作要求的,辞职没有补偿。
  • 其一,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而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其二,若因用人单位自身原因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就以上问题建议双方协商处理,若双方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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