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继父经人介绍跟随一个工头在建筑工地干活 傍晚在屋顶进行收尾工作时 屋顶坍塌掉下把右脚踝摔成粉碎性骨折 部分骨头已经摔碎了,所以又从胯骨取下一块骨头,工头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目前仍在住院治疗,现在包工头没钱了拒绝再支付任何医疗费用。他没有用工资质 他上面还有一个大包工头(应该是承包方,但是据包工头说那个大包工头的资质应该是借的)但是大包工头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我是不是应该把包工头和承包方和发包方一起起诉了呢?可不可以 以人身损害赔偿提起诉讼呢?可是我不知道发包方是谁 有什么途径可以得知呢

2018-09-30 06:08:5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时效起算的几种情形:  
    1、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对于因交通事故受伤害的,当事人申请交警部门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诉讼时效从取得调解终结书之次日起算;当事人就损失达成赔偿协议的,诉讼时效从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对于伤害不明显或受伤害时未曾发现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2、超过诉讼时效,但双方当事人对损害赔偿又达成协议的,应否保护。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院有关“诉讼时效”批复的精神,笔者认为应予保护。  
    3、“后继损失”诉讼时效的计算。受害人因事故身体收到伤害需要长期治疗的,由于诉讼时效的限制,其不可能在一个时效期间内主张全部损失。权利人应当在损失发生或可以计算损失的依据取得后1年内主张权利。
  • 包工头是自然人,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把工程发包或者转包给包工头,包工头招用的工人,在从事承包业务中发生工伤事故受到伤害的,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或者转包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或转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之后,有权向包工头追偿。
  • 2010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精神损害如何认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要件是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这严重到底该如何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所在。综合理论界各种观点,基本可认为以下五种情况属法条所规定的严重情形。即:  ①受害人因其人身权益受到损害,致使精神受到强烈刺激最终患上精神疾病;  ②受害人遭受侵害后,影响了正常的工作、生活甚至不能进行正常生活的;  ③侵害人侵害受害人的场合公开、范围广泛,影响较大;  ④受害人是社会公众人物,社会大众对其关注度较高;  ⑤侵害未成年人身权益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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