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4日8:15,在家住的小区,本人上班时发现停放的电动车不见了,于是报警。经过查看物业公司的监控,电动车是在7:24被陌生人开出小区。现在物业公司提出的赔偿是电动车的发票车身价(购车时商家为了避税,开了1000元的发票,实际的购车款是3000元。而且电动车上牌登记时,发票已提供给车管所),以10年的使用期限作为折旧(电动车是2011年3月份购买),车主也要负一定责任,进行计算。本人觉得这个计算不合理!电动车已经上牌登记,但是现在已经停止登记上牌,已造成本人一定的损失。赔偿是电动车的发票车身价。“车主也要负一定责任”,电动车已经锁好,车匙还在身上,为何也要负一定责任。注:已经按月缴纳电动车的车辆保管费。请问:这个赔偿计算是否合理?若不合理,具体应该如何计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