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1年12月24日8:15,在家住的小区,本人上班时发现停放的电动车不见了,于是报警。经过查看物业公司的监控,电动车是在7:24被陌生人开出小区。现在物业公司提出的赔偿是电动车的发票车身价(购车时商家为了避税,开了1000元的发票,实际的购车款是3000元。而且电动车上牌登记时,发票已提供给车管所),以10年的使用期限作为折旧(电动车是2011年3月份购买),车主也要负一定责任,进行计算。本人觉得这个计算不合理!电动车已经上牌登记,但是现在已经停止登记上牌,已造成本人一定的损失。赔偿是电动车的发票车身价。“车主也要负一定责任”,电动车已经锁好,车匙还在身上,为何也要负一定责任。注:已经按月缴纳电动车的车辆保管费。请问:这个赔偿计算是否合理?若不合理,具体应该如何计算?

2018-09-30 06:50:2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以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为前提。
    在各种责任形式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这几种责任的承担,均不能以实际造成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损害为前提,只要受害人的财产、人身或其他权利遭到侵害、面临危险或受到妨碍,即可要求行为人承担此几项责任;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这几种责任的承担只以财产受到侵害为前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这几种责任的承担通常仅以人身权或知识产权受到侵害为前提。
    而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既可以以他人财产受到损害为前提,也可以以他人的人身受到损害为前提。
  • 赔偿财产损失一直是坚持“填平”原则,即应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现有的、实际发生的损害(也当然包括发生的合理费用)为限。此类财产损失大可分为两类:
    一、财产应该增加的而没有增加,即积极损失;财产不应减少的而予以减少,即消极损失。追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
  • 侵权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因侵权而造成的他人财产、人身和精神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以给付金钱或实物为内容的民事责任方式。侵权损害赔偿是一种适用最为普通、经常的民事责任方式。
    由于其涉及的内容较为庞杂,所以我们可以说,损害赔偿又是一种法律制度,它是由赔偿原则、赔偿范围、赔偿方式等各项制度构成的一个制度体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