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案情简介:李某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损失险和附加盗窃险,家庭财产损失险费率为1.5%。,盗窃险费率也为1.5%。,保险金额3万元。投保日期为2005年5月31至2006年5月30日,在投保期最后一日的23点 50分,因其孩子搞电路试验引起短路失火,大火在次日凌晨零时30分扑灭,总计财产损失5万元。被保险人李某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5万元,理由是总保额为6万元,即家庭财产损失险投保了3万元,盗窃险也是3万,保险人则说此次损失不应赔偿,一是被保险人的孩子引起的失火,保险公司赔偿后再向被保险人孩子追偿,等于不赔偿,二是晚间23时50分失火,次日凌晨零时30分扑灭,前10分钟不会造成大的损失,主要损失是保险期限终止后发生的。此案应该如何处理,各当事人的行为有何不当,依据是什么?

2018-09-30 09:53:3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对此公司并承担赔偿与否要看期货的有原因,如果是员工人为起火则不予赔偿,如果是因为公司线路设施老化所应起火灾公司则应该赔偿。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 1、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是被包含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之中的。
    2、财产损失保险合同是以各种有形的物质财产、相关的利益及其责任为保险标的所订立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造成所保财产或利益损失时,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或在约定期限届满时,由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协议。
    3、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对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讨论通过《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一次修正。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有:
    二十七、保险纠纷
    317、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1)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2)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3)信用保险合同纠纷
    (4)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5)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
    并应当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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