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出租房内当事人因感冒请假在家休息,在做饭的时候发现灶头上的火熄灭,误以为煤气用完,关好煤气总阀卸下软管,准备吃饭后换煤气,吃饭的时候闻到煤气味的时候已经看到煤气钢瓶自燃了。 当事人所录口供是所描述的是关好煤气阀门后拆下软管的,但消防出具的认定书上所写的是当事人在未关紧煤气总阀门拆下煤气软管的,事后我电话咨询过消防是如何判定未关紧煤气总阀的,他们给我的解释是,关紧了当然不会泄露了,就是没关紧才产生泄露的。然后我问消防的,如果是关紧了还在漏呢?钢瓶本身阀门有问题导致关紧阀门还是泄露呢?消防后来直接说对认定书有异议可以直接到消防总队递交复核申请。当事人因烧伤毁容,心理状态不好不愿出门,错过了火灾原因认定书的十五日复核日期,现在还能翻查当时所录口供来推翻认定书呢?因第一责任人在疗养治病,可以说什么都没收到的。 现在到赔偿阶段了,什么书面的东西都没有收到,只是居委会的组织受灾户协调赔偿问题,要求责任人自己和受灾户协调赔偿问题,这个该怎么赔?责任怎么划分?

2018-09-30 10:17:2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由于火灾引起的财产损失情况较为复杂,接到火灾报案后,一般地说,保险公司将根据案情的需要尽快委托专业的保险公估公司到场查勘和收集索赔资料,并评估损失情况。受灾企业在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后,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理赔所需的得以确认保险事故原因、损失程度的所有证明和资料。
      一般情况,火灾过后,公安消防部门将封闭现场并对起火原因和事故责任进行调查,直至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时间一般都在一个月左右。如对公安消防部门认定的事故原因和责任持有异议,受灾企业有权向公安消防部门申请复核。
    如果保险公司对认定的事故原因和责任持有异议,受灾企业亦应配合保险公司及时申请复核。这也再次表明,企业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以便于保险公司能够尽早了解火灾事故状况并开展定损工作。
      据有关专家介绍,由于每一次事故的损失情况均不同,因此火灾理赔过程必将涉及大量的技术工作。公估公司在确认损失和资料收集完整后,会尽快出具公估报告。保险公司在与受灾企业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会履行赔偿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受灾企业还应积极遵循保险公司的损失处理建议,对受损的建筑物和设备进行检测、鉴定和维修,对受损的库存物进行妥善处置,比如尽快转移财产、正常出售或降级出售财产或进行残值处理等。

  • 1.销售者对被侵权人承担的产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产品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就产品责任的追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3.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承担的产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四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4.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5.医疗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 哪些损失需负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人赔偿:  1固有利益赔偿范围  固有利益是合同法和侵权法共同保护的对象,它与正在缔结的合同本身无关,它是相对独立的。固有利益若受到侵害,即使合同成立并得到履行也无法恢复,因而必须通过缔约过失责任来予以救济。固有利益的损害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主要是于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而致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应由加害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为最高限额问题。  固有利益赔偿范围主要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基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等的赔偿。此外致残的还应包括残疾人生活补偿补助费、残疾用具费损失、被扶养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致死的还应包括丧葬费的损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  有人提出固有利益是否包括精神利益的问题,笔者认为固有利益不应包括精神利益,因为在缔约过失责任中,精神损害赔偿难以确定,法律亦无明文规定,且缔约过失责任的本质是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倘若缔约过失责任包括了精神损害赔偿,无疑过分扩大了适用范围,加重了过错方的责任,不利于交易的进行。故就固有利益损失中的人身损失而言,不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而限于对身体健康造成的损害赔偿。  2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  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直接损失主要包括:
    1.缔约费用,如为了订约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如运送标的物至购买方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4.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
    5.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间接损失主要包括:
    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亦即丧失与第  三人签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
    2.利润损失,即无过错方在现有条件下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利润损失;
    3.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
    4.其他可得利益损失。并且笔者赞同对损失赔偿的范围作出更为具体的限制,即赔偿的上限不得超过缔约非过错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的因合同不成立或被撤销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同时也不能超过合同成立及履行后所能获得的利益。由于我国合同法没有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有待在以后的立法中予以改进。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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