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甲向乙借款2万元购买房屋,总价30万元,甲首付8万向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并在自己名下办理了登记。若干年后,乙准备开公司,由于缺少资金故向甲提出,将甲买房的按揭余款付清(9万元),用于乙向银行抵押贷款,解决开公司资金问题,还款方式为每月还贷,甲同意并以甲的名义向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由乙每月按时还贷,期限为10年(月还1.2万元)。第8年,由于乙公司经营不善,难以还贷,向甲提出要求返还9万元代付的房款和利息。请问乙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乙替甲代付的9万元应何时还?应不应计息?为什么?

2018-09-30 10:34:1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借款人承担第一顺位还款责任;
    2、担保人承担第二顺位还款责任;
    3、担保人在借款人无还款能力时才会需要承担责任;
    4、债权债务中,有明确抵押物,发生违约时应先处置对应抵押标的,不足部分向担保人追责。
  • 法律保护的固定利率为年利率24%。也就是说,年利率在24%以内的,当事人起诉到法院,法院都要给予支持。
      年 利率在24%—36%之间的是自然债务区,这类债务如果当事人依据合同,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这个区间的利息,法院不予法律保护。
    但如果约定利率以后,借款 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偿还了利息,这个偿还是有效的,法院予以认可;如果偿还以后又反悔,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超过24%部分的利息,法院不能支持。
      值得关注的是,年利率36%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即超过36%以上的利息是无效的,你可以不付,即使被迫付了,也可到法院起诉要求返还,法院将予支持
  • 按揭要产生所有权转移,抵押则不变更所有关系,因此二者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及享有的权益不同。
    按揭受益人经所有权转让成为了所有权人,享有担保物的所有权。抵押则不发生所有权转移,抵押人仍保留担保物的所有权,抵押权人是非所有权人,只享有抵押权,即对抵押物的支配权。
    在按揭诉讼中,按揭受益人以所有权人的身份和名义参加诉讼,而抵押诉讼中,抵押权人的身份只是抵押权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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