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6号贷款朋友十五万,打过借据,注明2016年10月6号偿还,2年贷款利息早已付了,可钱迄今未还,数次追讨,贷款时有两个女老板贷款担保,说他还不出他们还,如今他因为赌钱走掉了,我该怎样?现在可以规定贷款担保人还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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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未能还款 担保人应负
连带责任,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八条规定的
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同时,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
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和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中亦规定,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且根据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本意推定不出为一般保证责任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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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规定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
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
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
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
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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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借款还完后,对方不归还借条及担保合同,保留还款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
不需要对其履行任何付款的义务;
有权要求其返还借条;
如果原债务人在此问题上纠缠不清而影响工作、生活的话,完全可以主动一些,请个律师将其告上法院,要求停止侵害,返还非法占有的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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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和返还借款。如果当事人对支付利息和还款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虽然约定了,却约定得不明确,首先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依据以上原则仍不能确定,借款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和还款:
一、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即利息在合同期间届满时和本金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二、还款的期限。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对长期借款的利息计算,我国目前有单利和复利两种方法。 单利是指在计算借款利息时,只按借款本金计算利息,其前期产生的尚未偿付的利息不再加入本金重复计算利息的计息制度。其计算公式如下: 借款利息金额=本金×利率×期数 由于长期借款的金额一般较大,因此,在会计核算中,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重要性原则,长期借款的利息费用需要在每期期末逐期计提。每期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每期借款利息=本金×相应期限的利率 复利是指在计算借款利息时,不仅本金需要计算利息,而且前期未付的利息并入本期本金滚动计算利息的计息制度。其计算公式如下: 借款期内利息总额=本金×(1利率)期数-本金=本金×[(1利率)期数-1] 当期借款利息=(本金截至本期期初累计未付的利息)×相应期限的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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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