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法律人士帮我看下这借条和违约条款!是否有法律效应! 借据 借款日期:2009年12月17 借款金额(大写):三万元整 后面是小写还款日期:2010年11月16日借款人签字(章,手印)XXX 电话: 。。。。。。。。担保人(章,手印) 电话:。。。。。。。下面是违约条款借款人,担保人违约条款1.借款人应于本次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将上述借款全部支付给供款人,过期不还,借款人担保人每日按借款额的3‰,累计支付给供款人违约金.滞纳金。2如借款人发生特殊情况(如:消失.死亡.破产.转让.出租.亏损.撤消或合并,无论任何情况)而该借款还未归还或还没有完全归还时:意识先由担保人偿还;二是借款人.担保人的办公场所和私人住宅作为该借款的部分抵押或质押物,全部归供款人无偿使用.处置和所有;三是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车辆同意供款人随时随地截扣.使用.处置.所有;四是供款人可委托部分人员不分早晚.不分场合.跟踪借款人和担保人讨要;五是同意供款人可通过舆论界.媒体来曝光;所有抵押.质押.截扣物均按评估价的1/10计价抵顶借款,因未按时归还所引发的负面影响无论是经济的还是政治的全部责任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出现经济纠纷事项双方协商解决或由XX法院裁决。借款人:(签字.章.手印)担保人:(签字.章.手印)XX年X月X日!我是担保人,现在人家来找我,借款人在外地,但是我能联系到!

2018-09-30 13:04:3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所谓借款合同担保,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借款时,借款人需要提供一定的物或人作为该项借款的担保,在借款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为其担保的保证人必须代为清偿债务,或贷款方将贷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物变价优先受偿的一种贷款方式。  《商业银行》第7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开展借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
    ”第36条进一步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必须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能性进行严格的审查。”借款合同进行担保可保证债权的顺利实现,对债务人来说则是督促其自觉及时履行债务。
  • 有个两年的诉讼时效的问题,也就是说,在两年内不起诉的,将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但自然债务仍是存在的,不是无效的问题,债权人仍可以向债务人索要。但诉讼时效也个起算点的问题,如果是欠条且欠条中没有其他还款截止日等约定,通常自写欠条之日起算两年。
    如果是写的借条但借条上已写清了还款日期的,则应从写清的还款日到期后第二天起算两年诉讼时效,如果没有写明还款期间,则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之日或者从债务人同意偿还之日算两年。
      所以,本案中因为没有写清还款日期,则诉讼时效要从主张债权之日或者债务人同意偿还债务之日起算两年诉讼时效,你这种情况可以起诉,不是上诉,上诉是指不服一审判决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上诉。
  • 借款人未按时还款的,担保人需要承担责任,责任承担方式与担保性质有关。如果在担保时约定了在借款人不能还款的情况下,担保人需要还款的,则为一般保证,担保人在借款人无力还款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责任。
    如果在担保时无任何约定,则为连带责任保证,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还款,也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担保人在还款后,可以向借款人追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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