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工作什么的担保资格是在担保人不知情的情况别人乱写的 代写的,合同有效吗??

2018-09-30 15:59:1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在人的担保即保证中,担保权是一种债权性的请求权,属债权范围;而在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性的优先受偿权,故也称为担保物权,两者间的效力相差较大。与此相对应,担保义务人的义务在人的担保中,实为一种债务,而于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负担。
    1、保证合同内容: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2、抵押合同内容: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抵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3、质押合同内容: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性;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 如果既没期限又没限额,那是不可能成立的.因为保证的标的完全不确定.
    最高限额保证合同,也是既要有限额,又要有期限.如果未约定期限,则以保证人通知债权人之日为决算日.
    期限是必须的,若无最高限额设定该保证是否成立,我国似无明确规定.在日本法中,只在抵押合同中的最高限额是成立的必要条件,而其它合同未设最高限额不影响成立.
    最好是根据往年业务量,就高设一个最高限额,然后一年为限,每年决算.限额在一年内即将用完时再补充.这样工作量也不大.
  • 否需要担保人,主要是取决于合同的种类跟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一般来说,如借贷合同等双方履约时间分离的双务合同,这类型的合同中,债权人为了其债权的实现是要求提供担保的;而如劳动合同等则视招聘方而定,现在法律是不允许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要求担保的,但招聘方是银行这类单位则是例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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