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项目部专用章在没有法人授权的情况下所私下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否有效

2018-09-30 19:11:3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购销合同是买卖合同的变化形式,它同买卖合同的要求基本上是一致的.主要是指供方(卖方)同需方(买方)根据协商一致的意见,由供方将一产品交付给需方,需方接受产品并按规定支付价款的协议.以便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违约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你公司供货给别人,别人会付款给你们,然后出纳就要会按那合同开增值税票寄过去,开票的总金额和你公司收到货款的总金额等同。
    对方公司收到票拿去抵扣。
  • 合同生效的特别要件:指合同除具备一般生效要件外还须特别要件具备才能生效的条件。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只是法律、行政法规特别规定的某些合同生效须特别具备的要件,并不具有普遍性;
    《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 合同专用章,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时使用,可以在签约的范围内代表单位,单位需承受由此导致的权利义务;公章可以代替合同专用章使用。而关于合同专用章和公章的效力高下,实际上在使用过程中和司法实践中是一样的,对合同和协议而言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第三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对于盖合同专用章和公章没有做出明确的限定。但这不说明使用合同专用章签合同生效,公章签合同不生效。
    实际上,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和公司公章,在代表该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均产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4次会议通过法释〔1998〕7号)第四条规定可以印证这一点。
    “ 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明知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订合同的除外。”因此,法人合同专用章和公章在签合同时都是有效的,盖公章不影响合同效力。同时如果能够提供旁证证明签约时单位出于自愿,即使使用了不合格的章如财务专用章也可以认定合同等法律行为成立。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