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教下各位高人:我代理的一个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我代理原告一方。原告起诉要求分割房产,但原告起诉后,被告以房管局登记部分内容有误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房管局。此案就必须等行政案件结案后才能继续进行民事审理。但被告明知自己行政案件要败诉,就故意行政案件起诉后又撤诉、撤诉后又起诉,反复进行,与我的当事人打游击战。面对这种情况,请问作为我的当事人有何对策呢? 感激不尽!

离婚
2018-09-30 20:14:0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撤诉是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的体现,应当由原告决定是否提出申请。起诉是原告的诉讼行为,撤诉也应是原告的诉讼行为。被告除提起反诉外,不得为撤诉行为。原告是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撤诉。诉讼代理人申请撤诉时,必须经原告特别授权。撤诉是原告诉讼权利的体现,因此撤诉必须出于原告自愿。
    2.撤诉应由原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原告撤诉,必须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可以是书面申请,也可以是口头申请。对于口头申请,人民法院应记入庭审笔录,并由原告签名或盖章。这是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准许撤诉裁定的根据。
    3.撤诉申请必须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后,人民法院宣告判决之前提出。
  • 起诉离婚审理的期限,使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详细如下: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即是说,离婚案件法院一般会在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为十五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期限为三个月。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的,一般会在三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为六个月)。
  • 《婚姻法》第17条规定了属于共同财产的范围。该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即指定赠与或指定继承的情景);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该条中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获得某项财产如稿费,但并未实际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答应支付一笔稿费,但直到婚姻关系终止前也没有得到这笔稿费,那么这笔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基于夫妻的特殊身份而形成的,在法律上并不要求双方付出同等的劳动、智力才能共同所有,且财产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不论是谁取得的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