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 我想咨询一下。 我是特冈教师,在产假期间工资正常支付,向社会保险局报告的生育津贴向学校支付,津贴记入账簿后,被通知向学校支付与我无关,同时在当地社会保险局的文件中说“津贴由机构支付,公司保障女职工的产假待遇”。 学校的这种做法合理合法吗?

社会保障
2020-05-25 11:07:3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用人单位要求上班的,应当支付上班期间的工资报酬。女职工产假期间,是没有工资的,享有的是社会保险待遇——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月支付,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
    女职工产假期间,不需要提供劳动,享受生育津贴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要求上班的,提前结束了产假,向企业提供了正常劳动,应当得到正常工资,而这工资不因女职工享受了生育津贴而减少。
    即女职工按用人单位要求提前结束产假上班,可以生育津贴和双倍工资兼得。但是,女职工自己要求上班,是对休假权利的合法处置,自我放弃,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报酬。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
  • 单位放假期间未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社保费公司应为员工应按月按时足额缴纳,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同时对欠费单位进行催缴,预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欠费单位进行查处。单位无故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职工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反映。
    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可到单位注册地(参保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规定进行查处。
  •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三条:“劳动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劳动者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 不缴纳保险或不足额缴纳保险属于违法行为, 你可以要求单位补缴或作相应经济补偿。否则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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