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2011年给朋友保证,没有最后期限,一两年的朋友还利息我不知道,在11到12年,12年还利息13年,然后朋友们跑了,所以法院决定我还利息,请我还我的责任?谢谢。

2020-05-26 08:16:2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借条有借款金额、利息及签名,应是有效的。没有具体的还款期限,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返还。至于能否连本带利讨回,关键是看是否中断诉讼时效;是否中断诉讼效,又关键是看你是否向对方主张权利或对方是否同意履行还款义务等。建议债权人提出还款主张并让对方提出还款期限、订出还款计划等,并让对方签名以此作出主张权利的起始时间的计算依据,应该说连本带利讨回问题不大。  第
    一、没有履行期限的债务关系,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
    二、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第
    三、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 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4倍,所以利息怎么算就看你们之间的约定。
  • 这个问题要看什么时候借的钱,双方是否约定支付利息。如果没有约定就不用支付利息。民间借贷,一般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来确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