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我还在铸造厂工作 我做以前和他就讲过 将会做不来多长时间 她说要交商业保险 要我签订合同 签了一年 说要走提早和她说 如今人体出了难题 不可以再次做下来 我跟他提离职 他不同意 说如今走没薪水。务必叫我强制做再做一个月 这一规定和不科学有哪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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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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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首先是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即按法定程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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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要解除劳动合同,除了协商外,要尽到通知义务,避免给对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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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