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该犯罪嫌疑人,2010年在A市A区被抓,因患传染性疾病无法收押,被放掉。2011年7月又在B市被抓,因同样原因,办理取保候审后被放掉。现又流窜至A市进行诈骗。B市办案单位得知后,无法联系上该嫌疑人。这种情况是应该由哪个办案单位牵头抓人?是否可以多案合并办理?怎么样走程序?该骗子是患的肺结核,是否在传染期不清楚。他常年穿军装骗财骗色,没有任何道德底线,且清楚看守所很难羁押他,肆无忌惮,还在不停作案。流窜期间已经作案至少3起。求专业人士给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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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1 10:48:4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取保候审只是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出来,至少在法院判决前不会受到羁押;如果检察院不起诉,就不会移送法院审判,如果检察院移送法院起诉,法院就会做出判决。
  • 取保候审指的是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保证在诉讼过程中服从管理、司法机关随传随到,等待法院开庭审判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并非案件的终结,只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用在看守所先行羁押,当事人只是等待法院开庭,不是办了取保候审这个人就没事了,并且公安机关的取保候审只适用于侦查阶段,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和法院审判阶段,还要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 取保候审期间又重新犯罪的,撤销取保候审予以逮捕,同时对前后两个罪名分别判决,合并执行,实行数罪并罚。《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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