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00年3月8日,原甲厂业务员张某的A地遇到与甲厂有长期业务关系的乙公司经理陈某,陈经理向张某介绍了该公司因技术改造需要订购一批精密仪器等情况。张某表示甲厂有这方面的业务优势,可以代为采购精密仪器,并拿出甲厂的空白购销合同书与陈经理签订了一份代购精密仪器的购销合同。3月20日,乙公司按所签合同约定,通过银行向甲厂支付100万元预付款,注明用途为代购设备款。甲厂收款后有些疑惑,但因资金周转困难,随将100万转付其他业务货款。4月8日,乙公司要求甲厂按约交货,甲厂以张某已经下岗无权代理企业业务为由拒绝履行合同,承诺4月20日前归还所收款项。而乙公司以不知张某下岗,且所签合同系张某提供的甲厂长期使用的盖有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同时甲厂也接收了乙公司给付的预付款,应当视为合同成立而且生效。后经调解,甲厂同意在5月1日前供货,乙公司同意增加1%的代理费。5月1日,甲厂仍没供货。乙公司应甲厂请求同意宽限10天交货。5月11日,甲厂因领导班子调整而无法履行义务。乙公司遭受直接损失30万元。乙公司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追究甲厂的责任。

2018-10-01 10:56:0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是否追认未明之前为效力待定,拒绝追认的,则合同无效;予以追认的,则合同有效。
    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效力待定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 【效力待定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承诺生效合同成立,而承诺生效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基本原则。但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成立合同的,特定形式完成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如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前要求采用确认书、合同书等书面形式的,确认书从签订生效时起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时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合同书从签字或者盖章时起成立,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必须经过公证合同才成立的,公证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非要式的合同,一般以承诺生效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要式合同,以要式达成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成立以前约定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以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如果当事人以要约与承诺达成合同后又协商签订合同书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合同已于承诺生效时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订立的地点。
    此外,合同成立的地点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
  •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本身也是属于合同范畴内的,那么是用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是有效的。

    在合同上加盖合同专用章是指合同当事人经过协商,在达成的书面合同上各自加盖本公司的合同专用印章的行为。

    公司合同专用章的法律意义:对合同当事人而言,合同上加盖合同专用章,表明双方当事人对订立合同的要约、承诺阶段的完成和对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确认,从而确定了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而成立,并对当事人双方发生了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基于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明确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