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你好,今天春天我别人介绍一对象,双方同意,定婚财礼6万还买三金,中秋节前男方想商量结婚,去女方家商量我也去了,女方也没说什么时候让结还是不让结也没说,没过几天女孩怀孕了,男方母亲又去商量,女方是有点坚决不要这孩子,男方肯定不同意打掉孩子,就这样,女方又说要结果得买房,男方没有钱买房,就这样也没商量成,女孩又说不买房结婚也得送10万块钱财礼结婚,就这样也没商量好,女孩说结婚的事先放放再说,先把孩子打掉再说结婚的事,女方自己主动把孩子打掉了,也就是现在双方都不同意这桩婚事了,再说了男方家里盖的有房子,刚介绍的时侯女孩说男方没车,订婚之前男方也买了车,现在双方都不愿意了,这订婚财礼钱能要回来吗?女孩去医院打掉孩子男方也没参加,现在女方一分钱也不退,怎么办,经公能要回一些财礼吗?

2018-10-01 12:33:1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彩礼,但彩礼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关于彩礼发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下称《婚姻法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 离婚后能再要回孩子的抚养权。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精神,保护子女利益是其基本原则。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变更都应该考虑这一基本原则,只要是对子女有利的,就可以变更子女的抚养权,也就是说,由谁抚养子女好就由谁来抚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抚养的司法解释正是秉承了这一基本原则和精神
  • 具体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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