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07年,一个朋友借了我35,000英镑,我去年开始问,他说没有钱还没有付,还没有付钱,那时我还有他的贷款,我该怎么处理这件事呢?他现在接电话,但是搬走了,我不知道地址。
消费者维权
2020-05-27 13:00:3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您好!起诉是没有问题的,是
民间借贷
纠纷。需要您注意的是,民事诉讼的原告就被告原则,即您需要到被告所在地起诉。这个意思就是,如果他户籍在上海的,你可以在上海他户籍地起诉;如非户籍上海的,则你需要向法院提供
证据
证明他在上海居住满一年,这样才能在其居住地起诉,否则,上海法院不会受理你的起诉。
另外,按照
诉讼时效
的规定,借条写了还款日期或者借期的,则到期后开始算两年;如果没有写,则从你主张之日开始算两年。请把握时效问题一面丧失胜诉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实践中,债务人无力偿还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暂时无力偿还。
如属于这种情况,可按照上述《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由债务人分期偿还。另一种是永久无力偿还。如果是永久无力清偿的话,则只能就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产来清偿,这就要经过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再付诸执行,也就是说债务人有多少个人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就拿多少。
借钱属于民事行为,到期不履行,可适用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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