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结婚八年了~有一男孩~我老公在外地上班~一两个月回来一次~回来就天天去城里逛~问他逛什么~他说瞎溜达~我早上上班他就走了我下班回来他有时还没回家~我们是别人介绍的~他对我没感情~他也说过他不爱我~他对我很冷淡~平时回来也没话说~我们也很少很少在一起~他是什么都看不上我~孩子生病他就说我没把娃带好~去医院花钱~他十天半个月也不打一次电话~之前我给他打电话他说和我没话说~我现在连主动打电话的勇气都没有了~~我感觉这样很痛苦~我想离婚了~~请问离婚的话怎么离~结婚后他买了一套房子是他的名字~他也不告诉我他一年挣多钱~总之就是他对我很冷淡~很冷漠~

2018-10-01 13:46:4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看实际出资情况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最高院对现行婚姻法的有效补充。解释指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

  • 1、根据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首先很明确购房是婚前行为,所以该房产为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款部分为共同财产!所以这种情况下,给配偶加名字,确实要再收契税。”
    3、由于属婚前财产的产权证加配偶名字的,是婚前个人单独的房产,部分产权份额转移给配偶,按转移登记(赠与)收取契税、交易手续费、合同印花税、印花税(权证)、房屋登记费。
    4、其次加名字程序。如果能在还完贷款后再加名字,那手续就很简单走正常的加名过户手续就可以直接到当地的房管所办理,带上个人身份证,及其产权证,结婚证。如果短期内不打算还款,那么首先要到贷款银行开证明,表示银行同意增加配偶为产权共有人,其次再到房管所申请加名。
    5、如果婚前房产加上对方名字,房产就成为共同财产,如果离婚,他有权利分割。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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