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婴儿在自己的小区院子里玩,附近的小狗没有系绳子的孩子用手摸狗,被狗咬了,我们希望狗主人赔偿精神损害的费用和工作费用,交通费的医疗费用等,狗主人只接受预订的费用,请告诉我该怎么处理这种情况

2020-05-28 17:56:2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误工费赔付时需要注意的问题: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根据我国法律,饲养动物伤人,其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对方拒绝赔偿,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狗咬人在法律上属于侵权责任纠纷,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动物饲养人对其饲养的动物造成的损害应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具体多少钱的话要看你受伤的情况,一般只有医疗费,如果伤情严重,导致无法工作,可以要求一部分的误工费。
  • 交通费是由于发生医疗事故而治疗、转院而形成的交通费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规定,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由此可见,交通费以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之和为准,法院在判决时会排除不必要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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